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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憲法】釋字719: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,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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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憲法】釋字719: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,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,不違反比例原則、不違反平等原則,合憲。

PS: 可是大法官可能忽略的一件事情,如果標金非常的小,投標廠商(有時候是公立大學)非常的大,代金可能跟標金都快差不多了,講白一點:廠商賺到的利潤可能都不夠付代金,這樣誰要去投標啊!

因此,這種規定真的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嗎?

這樣的結果會變成,小標案,沒有大公司願意去投標,盡是一些濫竽充數的廠商取投標,這位的投標再創一個小公司去投標,如此,風險全都轉嫁到政府機關身上,這樣真的比較好嗎?

代金規定不是不好,但是可以抓投標金額的比例來課徵代金,而不是抓公司的規模大小,這樣子比較健康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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